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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停车费不归业主
发布时间: 2007-12-6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入的归属,成为许多小区的业主与物业争论的话题。近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对此做出了解读: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经济房地面停车费不归业主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说:“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例如北京早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目前情况下,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地面停车费不能讨旧账
  《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小区出现了业主拒绝交纳地面停车费的情况,还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
  对于这种现象,这位新闻发言人说:“简单采取追讨旧账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其次,现有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都有停车合同的约定,轻易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于法无据。此外,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单独所有,有许多小区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地面车位停车,业主所交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

  要求停车收益有条件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停车收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新闻发言人解释说:“业主要求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据《北京晚报》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有公共道路停车位
  今年 10月1日起执行的《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新闻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网站编辑: 林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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