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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剑指国资贱卖
直指国资流失严重“病灶”解开六大争议之结
发布时间: 2007-12-24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14年磨一剑,《国有资产法(草案)》(下称“草案”)在今年年底破茧而出,明确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昨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鉴于现实的多种因素考虑,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产法草案的拟定,前后历时十四年多,时间跨度达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立法难度可想而知。

  此前记者了解到,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六方面难题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但据参与起草者介绍,如今这些问题都已没有什么障碍。

  那么,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际,记者采访了草案的起草部门。

  “大小国资”之争

  为什么定位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据介绍,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

  是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法律,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大国资法”来全面调整国有资产的管理,还是专门突出一方面国有资产的管理,即偏向“小国资法”,各方面认识不一。

  草案起草者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也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了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草案还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命名之争

  为什么最终取名“国有资产法”

  这样定位之后,法律名称是确定为“国有资产法”还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也引起过争议。还有人提出,应命名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本法等等。

  草案起草部门介绍,经反复比较研究,考虑到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全部国有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实践中需要专门立法的也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问题,因此,将本法名称仍定为国有资产法,同时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较为适宜。

  立法重点之争

  为什么突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制定国有资产法到底突出哪些内容,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界意见不一。

  草案起草部门介绍说,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由此,草案对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尚需总结实践经验的一些问题,暂不规定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对应由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问题,不作规定;对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只作衔接性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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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陈丽平   网站编辑: 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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