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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乱用奥运标志属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2008-4-8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近日,椒江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前所街道六联村一家眼镜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注“BeiJing 2008”、奥运五环标志等字样的金属太阳镜。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李某为利用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的良机赚取高利润,在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始生产侵权眼镜。

  执法人员当场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行为,依法扣留侵权眼镜1000副,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椒江工商部门提醒:北京申奥成功之后,国务院随即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并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图案图形类的标志、专有名称类标志、文字口号类标志。所有与奥运相关的商品和商业推广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正式授权,都构成侵权。商家应以此为戒,切勿乱搭奥运顺风车,消费者如有遇到上述侵犯奥运匹克标志等专用权的行为,可积极向工商部门举报。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张春燕   网站编辑: 陈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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