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岭的张先生来电:我想辞职,递上辞职报告后,都一个多月了,单位一直拖在那里没有回应。
记者核实报道:
来自安徽的小张,在温岭一家医院的食堂做事。一个多月前,家里催他回去,他打了辞职报告。但一个月过去了,单位还是没让他走,理由是目前缺人手,什么时候招到新人,什么时候才能走。
医院的做法让小张很为难,家里确实催得紧,但医院如果不放人,他的工资就不能结清,根本走不了。
记者采访了该医院膳食科负责人,他解释,小张突然走了的话,会给医院其他员工的工作带来比较大的麻烦,而且,现在招工很困难,医院暂时招不到合适的人,希望小张能继续干下去。如果小张愿意,我们可以给他加工资,如果协商不下来,随时可以走。
那医院到底有没有理由不批准小张辞职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海贸律师事务所的王华律师,他认为: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的话,用人单位应该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以招不到人或者员工的辞职导致费用增加为理由,限制员工辞职的话,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员工辞职以后的善后事宜,还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处理。
几天后,记者得到消息,经过最后的协商,小张所在的单位愿意当场将钱结清,同意他辞职回家了。
